《安徽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admin    2015-07-25 00:2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安徽省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舞蹈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安徽省文联和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安徽省舞蹈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认真践行 “爱国、为民、崇德、尚艺” 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舞蹈工作者,积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舞蹈事业,为建设文化强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安徽省舞蹈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安徽省舞蹈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二章 任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舞蹈家和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观摩学习、交流研讨、参加讲座,提高专业水平、勇于探索创新,树立精品意识,繁荣舞蹈创作。

第七条 努力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舞蹈文化传统,自觉保护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进一步推进我省优秀民族舞蹈遗产的挖掘、整理和传承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提倡艺术创新与发展。

第八条 认真组织全省“专业舞蹈比赛”等舞蹈评奖活动,加强舞蹈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对优秀的舞蹈作品、表演、作曲、理论、评论及组织工作中有突出成就与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和表彰;重视发挥媒体作用,及时宣传报道各种舞蹈讯息,办好《安徽舞蹈》刊物和协会网站,促进我省舞蹈事业的发展与创新。

第九条 积极开展安徽省“杜鹃花奖中老年社区舞蹈展演”、“小葵花奖新农村少儿舞蹈汇演”等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舞蹈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动舞蹈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条 维护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和进行舞蹈交流等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艺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革和完善工作方法;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服务、行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努力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第十二条 安徽省舞蹈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各市舞蹈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省直艺术院团(校)的舞蹈专业组织、省级产业文联所属的舞蹈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军区(含武警安徽省总队、陆军军官学院、电子工程学院)文工团,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办事机构者,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舞蹈工作,具有一定的思想文化素养,在舞蹈艺术的各个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六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本人舞蹈活动简历。

(二) 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并经所在地舞协或行业舞协等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省直单位要求入会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

(三) 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权。

(三) 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的权利。

(四) 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要求协会给予保护的权利。

(五)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 遵纪守法,维护协会的共同利益和声誉。

(六)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调往外省市工作或出国定居,本人愿意留在本会并缴纳会费,仍可保留其会籍。

第二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办事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和开除公职者,自然除名。

第四章 组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工作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安徽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四) 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会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任期五年,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机构,开展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视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

第五章 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国家拨款;

(二) 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 社会资助和个人捐赠;

(四) 在法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支出:

(一) 开展各项活动的投入;

(二) 印刷会刊等交流资料;

(三) 办公费、差旅费、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省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修改权属全省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安徽省舞蹈家协会。

安徽省舞蹈家协会

201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