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ociation charter
一、中国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各民族舞蹈艺术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组织。
二、中国舞蹈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团结广大舞蹈工作者,贯彻执行文艺为广大的人民群众、首先是为工农兵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努力促进舞蹈艺术的繁荣,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采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而努力奋斗。
三、本会积极与世界各国舞蹈艺术家和组织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增强舞蹈艺术的国际交流,为丰富和发展世界进步优秀的舞蹈文化,维护世界和平事业作出贡献。
一、号召和鼓励广大舞蹈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深入生活,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艺术实践,提高艺术修养;自觉地努力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艺术观。
二、鼓励舞蹈艺术家积极创作和演出题材、体裁、风格、形式多样化的并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舞蹈、舞剧作品。鼓励编导、演员、教师、理论研究人员的个人独创性,提倡不同风格、流派的舞蹈自由竞赛。评选优秀的舞蹈、舞剧作品,评选优秀的表演、教学、论述、译著,予以物质与荣誉的奖励。
三、加强舞蹈理论研究工作,办好各种舞蹈刊物,出版舞蹈史、论著作,不断探讨和研究舞蹈艺术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重视创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开展实事求是的、有艺术分析的评论工作,为逐步建立中国舞蹈理论体系而努力。
四、加强中国各民族、各地区的舞蹈艺术的宝贵遗产的收集、整理、发展的工作;协同有关单位科学地、有系统地进行中国各民族舞蹈的记录与保存的资料档案工作。
五、翻译和介绍国外舞蹈艺术的史、论著作,加强了解世界舞蹈艺术现状和科研成果的情报工作,有计划地、积极开展国际舞蹈文化的交流活动。
六、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各种条件,培养舞蹈艺术新生力量。协同有关单位,为培养各种舞蹈艺术人才,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进修活动,关心舞蹈艺术家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福利。
七、号召专业舞蹈工作者和业余舞蹈工作者相结合,大力促进群众业余舞蹈活动的繁荣和发展。
八、加强同台湾省、港澳地区和侨居海外的爱国的舞蹈家的联系和团结。
一、会员条件:
赞成本会会章,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并由分会或有关方面推荐,或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者,均得为本会会员。
1.从事舞蹈艺术的创作、表演、导演、教学、理论研究、编译、舞蹈音乐、舞蹈美术、舞蹈组织领导工作有一定成绩和影响者。
2.民族、民间舞蹈家,群众舞蹈活动家,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影响者。
二、权利与义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进行批评、建议及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本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与艺术创造成果,会员如受到无故压制、侵犯和打击,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会有义务为之辩护和申诉。
本会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纪,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缴纳会费等义务。
会员如自愿退会者,可向本会申请,履行退会手续。
三、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得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1.因犯罪而受到国家法律制裁处分而被剥夺公民权者。
2.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开一次,必要时理事会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出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计划;修订本会章程;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选举理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
二、本会常设机构:
本会的常设机构为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领导会务工作。另设正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事务。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任期均为五年。
理事会至少两年召开一次,根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拟定本会的具体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将每年的工作情况用书面形式向本会会员做出报告。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三、分会: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成立分会,分会成立后,可按地方情况制订分会章程和吸收会员。
本会会员得同时加入省、市、自治区分会为会员。
本会与各地区分会关系为业务上的指导与协作关系。
来自会员的会费和申请国家补助,并以舞蹈家、艺术团体的义演等方式筹集资金,由本会设立基金委员会保管,用于开展事业、评奖、会员福利等工作。
一、本会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二、本章程于通过之日起实行。